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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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1-05-30 09:41:00      分享至: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供稿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供稿时间:2010-8-28   阅读次数:
 

校学文〔200723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定,用于奖励全日制高校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三年制二、三年级优秀学生(五年制学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8000/*生。

    第五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以当年河南省教育厅下发的指标为准,按比例分配到各系(部)等额评选。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于河南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内评审完毕,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规定时间向所在系(部)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事迹材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是:

         1.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学生班级内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2.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推荐的学生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本着择优推荐的原则,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在本系(部)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处;

         3.学生处在对系(部)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拨付后,学校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对国家奖学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接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自觉参加公益劳动,每学年不少于30小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各系(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校学文〔2007〕23号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定,用于奖励全日制高校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三年制二、三年级优秀学生(五年制学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8000元/年*生。
    第五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以当年河南省教育厅下发的指标为准,按比例分配到各系(部)等额评选。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于河南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内评审完毕,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规定时间向所在系(部)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事迹材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是:
         1.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学生班级内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2.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推荐的学生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本着择优推荐的原则,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在本系(部)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处;
         3.学生处在对系(部)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拨付后,学校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对国家奖学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接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自觉参加公益劳动,每学年不少于30小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各系(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1-05-30 09:41:00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供稿部门:学生工作部(处)   供稿时间:2010-8-28   阅读次数:
 

校学文〔200723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定,用于奖励全日制高校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三年制二、三年级优秀学生(五年制学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8000/*生。

    第五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以当年河南省教育厅下发的指标为准,按比例分配到各系(部)等额评选。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于河南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内评审完毕,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规定时间向所在系(部)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事迹材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是:

         1.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学生班级内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2.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推荐的学生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本着择优推荐的原则,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在本系(部)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处;

         3.学生处在对系(部)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拨付后,学校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对国家奖学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接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自觉参加公益劳动,每学年不少于30小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各系(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校学文〔2007〕23号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定,用于奖励全日制高校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为切实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三年制二、三年级优秀学生(五年制学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综合测评成绩优秀。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8000元/年*生。
    第五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以当年河南省教育厅下发的指标为准,按比例分配到各系(部)等额评选。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于河南省教育厅规定时间内评审完毕,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规定时间向所在系(部)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事迹材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是:
         1.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在学生班级内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
         2.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推荐的学生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以及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本着择优推荐的原则,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出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在本系(部)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生处;
         3.学生处在对系(部)报送的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拨付后,学校将奖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是一项事关国家政策实施和学生切身利益的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定和发放工作, 确保国家奖学金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对国家奖学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接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自觉参加公益劳动,每学年不少于30小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实施。各系(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