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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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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文[2007]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国家、省 、市共同出资设立,旨在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3号)和《关于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校政文[2007]7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上级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我校学习期间综合素质测评优良,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现象;
5.已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学校实际提出校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部)。
第七条 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专业、年级进行再次分配,名额分配结果在全系师生中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八条 我校在励志奖学金名额进行校内分配时要向师范类专业学生适度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系(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高中起点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学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属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各系(部)受理学生申请,并按学校和本系(部)相关规定认真组织评选,提出本系(部)当年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部)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校公布批复结果。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励志奖学金拨付到位后学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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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30 09:39:00
|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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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文[2007]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国家、省 、市共同出资设立,旨在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3号)和《关于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校政文[2007]7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上级按国家有关规定下达。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我校学习期间综合素质测评优良,学习成绩优秀,无不及格现象;
5.已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的下达与分配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给我校的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学校实际提出校内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名额分配至各系(部)。
第七条 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比例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专业、年级进行再次分配,名额分配结果在全系师生中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第八条 我校在励志奖学金名额进行校内分配时要向师范类专业学生适度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系(部)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高中起点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学生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再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属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三条 各系(部)受理学生申请,并按学校和本系(部)相关规定认真组织评选,提出本系(部)当年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部)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校公布批复结果。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励志奖学金拨付到位后学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学校纪检和上级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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