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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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2011-05-30 09:38:00      分享至: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校学文〔2007〕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国家、省、市共同出资设立,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4号)和《关于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校政文[2007]7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经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由上级按有关规定下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情况提出校内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名额分配到各系(部)。各系(部)将名额再次分配至专业、年级或班级,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在进行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时应向师范类专业学生适度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受理和评审工作由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系(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应在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出。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各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31日前,各系(部)要完成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工作,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单上报前应将建议结果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将批复结果在全校公布。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和学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2011-05-30 09:38:00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校学文〔2007〕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由国家、省、市共同出资设立,旨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4号)和《关于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意见》(校政文[2007]7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经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三等,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我校学习期间无违法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名额由上级按有关规定下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情况提出校内分配建议方案,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名额分配到各系(部)。各系(部)将名额再次分配至专业、年级或班级,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在进行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时应向师范类专业学生适度倾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受理和评审工作由各系(部)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各系(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应在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评出。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各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31日前,各系(部)要完成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工作,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名单上报前应将建议结果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提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上级有关部门,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将批复结果在全校公布。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规定,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和学校纪检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